2017年1月2日18时20分许,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永发塑胶有限公司5号厂房发生火灾, 导致1栋6层工业厂房, 除第三、四、五层局部完好外, 其余各层均烧损严重, 火灾造成16家商户存储的货物不同程度烧损。
该建筑为6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 原设计为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13 526 m2。在使用过程中, 单位负责人杨某擅自将厂房改变为仓库分隔出租给16家商户, 使用性质变为丙2类仓库, 且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令第108、121号, 火灾调查工作应由辖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支队予以指导。火灾当晚, 辖区消防支队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联动机制, 调集支队防火监督处及市区各消防大队多名消防监督人员开展现场勘验工作。
(1) 环境勘验。合肥永发塑胶有限公司5号厂房南侧为颖河路, 东侧为围墙, 西侧为4号厂房 (间隔厂区道路) , 北侧毗邻3号厂房且相互连通。3号厂房被局部分隔成两层, 3号厂房北侧为2号厂房, 2号、3号厂房之间防火间距被违章搭建占用。失火建筑东西长约81.5 m、南北宽约27.6 m, 东部南侧第二层墙面形成多处“V”字形烟熏痕迹, 自东向西第二、三个窗框脱落;痕迹上方部分窗框变形严重, 未脱落 (见图1) 。其中, 东侧烟熏痕迹较轻, 第五层、第六层外墙面大面积脱落。北侧二层以上外立面烧损严重, 墙面大面积脱落, 一至二层有一栋钢结构构筑物与其相连, 该构筑物向南倾斜, 变形坍塌, 地面可见大量变形倒塌的钢结构横梁。对现场四周进行勘验, 未发现攀爬痕迹。
(2) 初步勘验。对火灾现场内部进行勘验。仓库一层可见少量烧损物残渣。屋顶大面积脱落。二层被实体墙分隔为东、西两个部分, 西侧部分货物烧损程度明显轻于东侧。东侧部分又被轻钢龙骨石膏板分隔成南北两块区域, 南侧面积大于北侧, 北侧潘某租赁区域可见多处金属制货架, 货物烧损程度严重, 可见大量白色灰烬。南侧张某租赁区域地面可见大量塑胶鞋等烧损物。对厂房第三层、第四层进行勘验, 三层、四层东侧区域未过火, 有明显烟熏痕迹;西侧区域部分物品烧损, 梁、柱顶部未有明显变形痕迹。对厂房第五、六层进行勘验, 内部有少量烧损物残骸, 墙、柱无明显变形痕迹。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二层东侧潘某、张某租赁区域 (见图2) 。
(3) 细项勘验。对第二层东侧分隔区域进行勘验, 在张某租赁区域停放一辆烧损的电动车, 车上有货物烧损残骸。电动车正上方墙面烧损痕迹明显重于四周, 南起第二、三根横梁与东起第三、四根横梁可见裸露的钢筋, 横梁烧损程度重于周边, 横梁四周脱落程度向四周递减, 对应地面发现脱落的水泥块。该区域三层对应位置的地面有明显变形、凸起痕迹, 一层对应位置天花板墙皮脱落程度重于其他部位, 如图3~图6所示。勘查认定起火点位于电动车停放处。
(4) 专项勘验。对电动车周围进行勘验, 该车位于南侧正对第二、三扇窗户处, 电动车烧损程度由前侧向车尾处递减, 车头部位烧损较重, 车轮烧损程度上部重于下部。电动车电源适配器位于车头部位, 连接一个多用插板, 电源线一直延伸至东侧墙面插座, 插座与多用插板插头相连。车体电瓶完整, 电源适配器已完全烧损, 从电动车适配器提取4段电线, 线上残留有熔珠。
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对报警人员、单位负责人、保安、最后离开现场人员、最先到现场扑救火灾的消防员等11人进行调查询问, 制作询问笔录14份, 走访现场群众15人, 调取附近区域起火前后的天网监控视频资料, 联系电信部门出具网络路由器断电时间证明, 查阅相关商户购买保险情况等。
据报警人、现场保安、现场目击者反映, 1月2日晚18时20分左右, 着火建筑第二层东头南侧自东向西第二、三个窗户内有明火冒出。最先到场消防员也证实, 到场后发现明火区域为第二层东部。
第二层东部南侧租户张某离开现场时间为18时左右, 在第二次询问时称, 他离开时切断了该区域电源总闸, 并拔掉给电动车充电的多用插板插头;第四次询问时承认未拔掉插头, 电动车的充电线路都处于连通状态, 但切断了空气开关总电源。经调取天网监控视频资料, 张某离开时间和行动轨迹与起火时间接近, 但电信部门出具的网络路由器断电时间为18时26分58秒, 张某询问笔录存在与证据不一致的情况。查阅张某购买财产保险情况, 其所购买保险将于2月17日到期。
现场提取张某租赁区域电动车电源适配器及连接线的导线物证取样送检。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物进行鉴定得出:送检的多段多股铜线电线 (起火点电动车处充电线路) 检材中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电动车适配器检材中的熔痕有一次短路熔痕。
根据现场勘验、书证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综合分析, 认定此起火灾事故原因为电动车充电线路发生短路引发周边可燃物所致。
一是火灾现场中烧损最重的部位并不一定是起火部位 (起火点) 。多数情况下, 起火点燃烧时间长, 物品烧损严重。燃烧所造成的烧损程度与该处物品的燃烧性质、数量、通风对流及灭火时间的先后等因素密切有关。
调查中对比起火部位货物烧损情况, 北侧较南侧严重。调查初期, 勘验人员重点放在北侧区域上, 后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得知, 消防员到场时, 北侧潘某家未见明火;北侧潘某家储存货物为棉袜, 且均匀摆放在货架上, 棉袜燃烧比较充分, 故地面存在大量完全燃烧灰烬, 形成燃烧痕迹北侧重于南侧的假象。因此, 在确定起火点的过程中, 一定要慎重, 不能完全以此作为依据。
二是排除放火骗保因素。针对张某所购保险即将到期、询问笔录所述断电情况与现场勘验情况和调取物证不一致等疑点, 火灾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了是否存在放火骗保的可能性, 并协调公安刑侦部门介入火灾调查工作。经公安刑侦部门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侦查, 排除了放火骗保因素, 张某不承认未断电主要是怕承担责任。
(1) 厂房变仓库增加火灾荷载。起火建筑原设计为丙类厂房,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 单位负责人未经消防审批擅自将丙类厂房改为丙2类仓库出租, 且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6家租赁商户在建筑内均存放了大量的鞋、袜、包等货物, 发生火灾后, 货物燃烧释放出大量的有毒、高温烟气, 火场温度非常高。
(2) 违章用电导致火灾发生。单位负责人将厂房变为仓库出租, 除未设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外, 也未按照国家相关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改造。租赁商户违规在仓库内给电动车充电, 离开时未切断电源导致短路引发火灾。
(3) 违章搭建导致火势蔓延扩大。起火建筑北侧毗邻3号厂房, 3号厂房北侧为2号厂房, 2号、3号厂房之间防火间距被违章搭建的大棚占用, 3号厂房被违规局部分隔成两层且与起火建筑在一层打通连成一体。二层起火后, 火势沿二层北侧外窗蔓延至3号厂房, 再通过3号厂房一层向南蔓延至5号厂房一层, 向北蔓延并烧塌2号、3号厂房之间的大棚。
(4) 违章搭建导致车辆无法靠近实施扑救。最先起火区域位于起火建筑东头, 由于北侧被违章搭建的大棚占用, 东侧为围墙, 消防车只能布置在南侧围栏外的道路上出水扑救, 东侧、北侧均无法布置消防扑救力量, 作战区域小, 不能形成南、北夹攻之势。
(5) 内部分隔混乱增加扑救难度。该建筑在使用过程中, 单位负责人杨某对每层均分隔成2~3个区域, 分别出租给16家商户, 相互之间用实体墙或石膏板封堵, 导致1个区域只有1个出入口甚至只能通过电梯进出, 火灾时扑救人员无法深入火场内部, 无法迅速找寻火点、对火势形成夹击。
该起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客观反映出当前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 加强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 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批源头上把关,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变更原设计使用用途、增加火灾危险性的要同步改造、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确保建筑本质上的安全;二是日常监管上严格, 土地、规划、建设、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 运用“查、改、罚、停、封、拘”等执法手段, 督促整改既有火灾隐患;三是主体责任上落实, 工业企业要真正落实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逐级逐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做到“有岗必有责”;四是自我管理上规范,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用火用电、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教育等制度, 强化员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提升企业消防管理的能力和水平。